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3 題
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如擬擔任國籍法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應如何辦理?
- A 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B 只須於就(到)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即可
- C 應於就(到)職前完成喪失該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D 應一律先申請內政部許可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法律制定者,考量到一個人要處理外國國籍放棄手續(Renunciation)往往需要長達數月的行政時間,但公職錄取後通常必須在短時間內報到生效。在這種情況下,你會如何設計一個既能讓當事人展現「效忠意願」,又能兼顧「外國政府辦事效率不一」的兩全法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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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籍法》的核心規範!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時,擔任公職相關的限制與時效要求,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觀念。
公職忠誠義務與程序寬限期
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確保公務員的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依據《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若要擔任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當事人必須在「就(到)職前」就先採取積極行動申請放棄外國國籍。然而,考量到各國行政程序效率不一,法律特別給予了合理的緩衝期,允許在「就(到)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所有手續並取得正式證明文件。這種「先起跑、後補件」的設計,完美兼顧了法律的嚴謹性與實務上的操作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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