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4 題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許可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為之
- B 申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毋須設有住所
- C 毋須具有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之要件
- D 國籍法明文授權主管機關就殊勳之認定標準另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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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對國家有極大貢獻的國際醫療專家想要歸化我國,政府為了表達敬意與歡迎,通常會傾向「簡化」還是「增加」他的申請程序?特別是針對那些需要長期居留在台灣才能達標的『時間性限制』,法律上可能會做什麼樣的調整,來加速這位專家的入籍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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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國籍法》中關於「殊勳歸化」的關鍵規定!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代表你對於歸化條件的「一般規定」與「特殊例外」有著清晰的區隔意識。
殊勳歸化的法律優待
根據《國籍法》第 6 條的規定,外國人若對中華民國有殊勳(distinguished service),申請歸化時可以免除第 3 條第 1 項所列的各項要件。這包括了最基本的居住年限限制(即每年合計居住 183 日以上並連續 5 年的門檻)、財產或專業技能證明,以及基本語言能力等。因此,選項 (C) 指出的免除居住事實要件,正是法律為了感念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所特別給予的行政簡化與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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