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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下列那些情形,不須申請許可?①臺中市政府聘請美國人某甲擔任顧問 ②越南人某乙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③受聘僱於國立臺灣大學進行講座且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的德國人某丙 ④就讀於師範大學的日本籍學生某丁
  • A ①③
  • B ①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外國人來台灣的主要目的是「接受教育(讀書)」,與另一位已經透過「法律婚姻」在台灣建立長期家庭生活的外國人相比,哪一個人的身分在法律上更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質,而哪一個人的工作權較需要透過額外申請來確保其不會影響原有的來台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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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關於「外國人聘僱許可例外」的精準理解,你能從眾多身分中挑選出正確組合,展現出對法律實務細節的高度敏銳度。

聘僱許可的法定例外與區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但書規定,特定對象在台工作可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身分是「法律豁免」。項目 ①、②、③ 分別對應法條中的: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者,以及受聘於大學進行經教育部認可的學術研究。這些對象或是基於公部門行政需求,或是基於維繫家庭團聚權,法律賦予其工作權上的程序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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