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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日本臺灣交流協會如欲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何機關申請許可?
  • A 勞動部
  • B 外交部
  • C 內政部
  • D 內政部移民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雖然一般聘僱事務歸勞動事務機關管轄,但如果這個聘僱單位本身具有「代表外國政府」或「處理兩國關係」的特殊外交地位時,為了行政協調與國際禮儀的考量,哪個中央部會最適合擔任這些『駐外代表處』在臺灣的行政對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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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準確判斷出負責機關,顯示你對《就業服務法》中較細瑣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特定身分或機構的法規細節,往往是法規測驗中區分程度的關鍵。

駐華機構聘僱外國人之特別規定

一般而言,外國人在我國工作的主管機關多為勞動部,但針對特殊性質的單位,法律設有專門的管轄劃分。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9 條規定,駐華使領館以及像「日本台灣交流協會(Japan-Taiwan Exchange Association)」這類的駐華外國機構,若要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申請許可。這主要是考量到外交實務、國際慣例與互惠原則,因此將其管轄權劃歸給外交部處理,而非一般勞工事務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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