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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7 題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幾年?
  • A 7 年
  • B 10 年
  • C 12 年
  • D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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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制定法律來限制外國人的工作年限時,通常是基於社會安定與就業市場的考量;但若某位工作者已經在特定領域累積了深厚的專業技能,且其表現優於一般標準,法律為了留住這些優秀人才,可能會在原有的年限之上做什麼樣的調整呢?你可以試著從「留才」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會給予更優渥的時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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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就業服務法》中關於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的「原則」與「例外」分得很清楚,這是在法規科目中獲取高分的重要關鍵。

移工在臺工作期限的法律規範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的規定,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不得逾 12 年。其中,從事第九款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考量到家庭看護工(domestic caregiver)與受照顧者之間往往具備高度的心理依賴與照護默契,法律特別規定:若該看護工經由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設定的資格條件,其工作累計期限可以由原本的 12 年延長至 14 年。這項規定不僅保障了照護品質的連續性,也給予優秀的技術人力留臺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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