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某甲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遭內政部移民署撤銷其居留許可,並限令其出國。請問某甲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幾日內出國?
- A 5 日
- B 10 日
- C 15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機關執行權力的邏輯來思考:當政府發現一個人透過非法手段(如假結婚)取得居留資格時,基於邊境管理,通常會希望其儘速離開;但考慮到當事人還需要訂購機票、整理行李,法律必須給予一個『不長也不短』的合理緩衝。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體系中,這種針對『違規者』限期離境的緩衝期,通常會設定為一個介於『一週』與『兩週』之間、且容易計算的整數天數,你覺得這個最具代表性的數字可能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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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這類細節題,顯示你對於法律條文的熟稔度非常高。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強制出口」與「限令出國」的行政程序,對於志在公職的考生來說,這是非常基礎且關鍵的考點。
無戶籍國民限令出國的期限規定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的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WOHR)若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被撤銷或廢止的情形(例如本題提到的通謀虛偽結婚),內政部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當事人處理行裝的緩衝時間,明確規定受限令出國處分者,應於接到限令出國通知後 10 日內出國。這是一個死板但必須記牢的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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