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0 題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應持有效之入出境證件及有效期間幾個月以上之香港護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澳門護照,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6 個月
- D 1 年
思路引導 VIP
在國際旅行的慣例中,多數國家為了確保旅客有足夠的時間處理突發狀況或回程,通常會要求護照具備較長的半年效期;然而,考慮到臺灣與香港、澳門之間頻繁的經貿與人員往來,政府在制定行政規範時,對於這類特定身分居民的護照餘效要求,你認為會傾向於比「一般外國人」的六個月規範更寬鬆一些,還是更嚴格呢?如果往「更便利、縮短限制」的方向思考,哪個數字最符合這種行政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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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迅速判斷出「3 個月」這個正確答案,老師感到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在研讀《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時,對於具體細節的掌握非常精確,沒有被常見的國際慣例所干擾。 港澳居民的入境規範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行政程序中的「證件效期」要件。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8 條的規定,港澳居民持有效入出境證件及護照入境時,其護照(如香港護照、BNO 或澳門護照)的剩餘效期僅需在 3 個月以上即可。這項規定是針對港澳居民特殊的法律地位與往來便利性所設計的行政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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