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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下列何者屬於人口販運防制法所定義的不法作為:①不當債務約束 ②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行為 ③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④使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 A ①②③
  • B ②③
  • C ②③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定義人口販運時,會區分「如何控制對方(手段)」以及「強迫對方去做什麼(剝削內容)」。如果請你將這四個敘述重新分類,哪一個選項更像是一種『用來控制人的工具或方法』,而不是最終強迫對方去進行的『特定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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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C),顯示你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條文定義掌握得非常細膩,特別是能分辨「手段」與「結果」的差異。

手段與剝削行為的辨析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對「人口販運」的定義。法律將其拆解為手段(如暴力、脅迫、詐術)與剝削行為(行為結果)。選項 ①「不當債務約束(debt bondage)」在法律結構中被歸類為控制他人的「手段」;而選項 ②、③、④ 則精確對應了法條中定義的「剝削」範疇,包括有對價之性交、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以及近年修正增加的「使人實行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例如強迫當詐騙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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