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下列那些是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之協助:①必要之醫療協助 ②通譯服務 ③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及其他必要之經濟補助 ④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讓一位因受害而身心受創、身處異國且經濟拮据的被害人,從獲救那一刻起到最終能重新在社會中穩定生活,除了最基礎的生理醫療之外,他可能會遇到哪些迫切的「溝通」障礙與「居住穩定」問題?若為了讓他未來不再受制於人,法律還應該考慮到哪些長期的「自立能力」培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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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中關於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實務細節,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掌握。這類題目雖然看似繁瑣,但只要掌握法條的核心精神,就能輕鬆應對。
被害人權益保護機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5 條**。法律為了確保被害人及其疑似被害人(Suspected Victim)在安置期間能獲得完善的照顧,規定主管機關應提供全方位的支持。選項中的必要之醫療協助、通譯服務(Interpretation services)以跨越語言障礙、房屋租金補貼與經濟補助,以及協助未來自立的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皆明確列於該條文第 1 項的各款協助項目中。這代表國家不僅提供生理與法律上的即時救助,更延伸至經濟與生活知能的長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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