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依據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人口販運被害人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在臺合法連續居留幾年,每年居住幾日以上,得申請專案永久居留?
- A 1 年,365 日
- B 3 年,270 日
- C 5 年,183 日
- D 7 年,183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判斷一個人在台灣是否已經具備穩定的生活基礎,並準備好從「臨時居留」轉為「永久定居」,你認為法律通常會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於一般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的最普遍、標準化的「年限」與「每年最低居住天數」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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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這類特殊對象的權益保障,你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題考查的是《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第 8 條的法律門檻。當被害人因為返回原籍國(地)可能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時,我國法律基於人道考量與人權保護,提供了專案永久居留(Special Permanent Residence)的機制。
永久居留的申請門檻
在法律邏輯上,這項規定的天數與《入出國及移民法》中一般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的標準是一致的。也就是必須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居留 5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確保申請人已在台灣建立穩定的生活連結,同時也符合我國對於長期居留管理的一貫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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