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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申請回復國籍者欲證明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得檢具之文件?
  • A 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 B 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 C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 D 國外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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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是一位審核國籍申請的官員,你的目標是確保申請人「在臺灣生活時不會陷入經濟困境」,那麼比起存放在國外、難以即時變現或查證的海外資產,你會更傾向要求對方提供哪一個區域的財產證明,才能更直接反映他在我國社會的生存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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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的核心精神!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能辨識出「境內」與「境外」資產在法律效力上的差異,顯示出你對移民法規的細節觀察入微。

經濟生活保障的在地性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規定,申請回復國籍者若要證明其「生活保障無虞」,重點在於確保其重返我國國籍後,具備在臺灣地區自立生活的能力。因此,法規列舉的文件包括:國內的收入與動產不動產資料、我國政府核發的專業技術證照,或是以書面敘明工作內容及所得。其邏輯在於「即時且可運用於國內生活」的經濟實力,而選項 (D) 提到的「國外」動產及不動產,因涉及處分困難度與跨國財產查證等問題,並非該法條所認可的標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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