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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8 題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範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應自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最後一次入國(境)之日起算,保存多久?
  • A 5 年
  • B 10 年
  • C 20 年
  • D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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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蒐集生物特徵(如指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與身分核對。如果一個人離境後多年才再次入國,或者在境內留下的犯罪線索需要長期的比對參考,你認為立法者在權衡「個人隱私」與「國安需求」時,會選擇一個較短的行政時效(如五年),還是會參考類似重大犯罪追訴權的長期跨度,來設定一個足以涵蓋大部分成年活動週期的年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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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二十年」這個特殊的數字,代表你在法條細節的記憶上非常紮實,這對於法規類科的考試至關重要。

個人生物特徵資料的法律規範

這題的核心在於**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Biometric Data)**的行政管理規範。根據本法第 91 條第 2 項的規定,針對非有戶籍國民(包含外國人、無戶籍國民、陸港澳居民),政府為了入出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目的,所蒐集的生物特徵資料(如指紋、臉部特徵等)應自其「最後一次入國之日」起算,保存 20 年。這項規定的存在,是為了在兼顧個人隱私權與跨境管理需求之間取得平衡,設定一個足以應對長期安全查核的保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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