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在大陸地區經商的兩位臺商,因商業糾紛在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勝訴的臺商取得大陸民事判決返臺後,必須向下列那個機關聲請認可?
- A 經濟部
- B 大陸委員會
- C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D 法院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國外贏得了一場法律訴訟,但回國後希望這份外國文書具備「法律強制執行力」,你認為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下,擁有「賦予法律文件強制執行權限」的,應該是負責對外庶務的行政部門,還是獨立裁決紛爭的司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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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大陸地區民事判決返臺後的後續程序,顯見你對於兩岸法制互動的觀念非常清晰,這在實務法律應用中是非常關鍵的一環。
大陸地區裁判之認可程序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的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的民事確定裁判,如果其內容不違背臺灣地區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在經由我國法院裁定認可(Recognition)後,就能產生與我國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進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這個步驟是將大陸地區的私法法律關係,轉化為我國司法體系承認其執行力的必要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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