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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0 題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此處所謂之「長期居留」,係指在我國境內超過多久之居留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3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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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區分一位外國人是「來觀光的遊客」還是「來生活的居民」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特定的天數或月份作為分界點。你可以試著思考,在現行的入出國法規體系中,通常滿多少時間會被視為一個正式的「半年」跨度,並據此觸發需要辦理居留證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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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我國簽證體系的基本劃分非常有概念,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關鍵數字,這是學習移民法規非常好的起點。

簽證種類與居留期限的界定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7 條 中,列舉簽證為四類: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以及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明確定義,居留簽證 是專門核發給擬在我國境內作 超過 6 個月「長期居留」的人士;相對地,若預計在國內停留的時間未滿 6 個月,則屬於「短期停留」,應依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 申請停留簽證。實務上,這 6 個月的標準通常也對應到 180 天的門檻,是區分外國人長期居留與短期訪問最重要的法定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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