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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2 題

有兩名肯亞籍男子原本是專業的馬戲團表演工作者,111 年 6 月以「外國專業人員」來臺,抵達臺灣之後,雇主和仲介卻告知他們「現在是疫情期間,目前還沒有太多演出機會」,因此,把他們送去臺南以及桃園的農場從事農事工作,不只被迫從事許可外工作、被迫欠下債務、只領到非常微薄的薪資,而且睡在馬廄裡,如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可獲得那種協助?
  • A 申請歸化國籍
  • B 核發超過居留許可期間之工作許可
  • C 協助辦理購屋貸款
  • D 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暫且放下法律條文,試著從「受害者如何重新站起來」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外籍專業人士被剝削、被迫欠債且失去原本的表演工作後,政府提供什麼樣的實質資源,最能幫助他在法定的暫時安置期間,提升未來的生存競爭力,進而擺脫被經濟控制的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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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與人權修復

恭喜你準確地做出了判斷!這道題目精確地描繪了人口販運中「勞力剝削」的典型情境。你能夠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的協助措施,顯示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的核心精神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面對這類身心受創且陷入債務困境的被害人,法律的首要目標是提供「人權保障」與「自立支持」,而非單純的行政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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