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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5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停留期間屆滿前,如有繼續停留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申請延期停留的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
  • B 申請的規費為新臺幣 300 元
  • C 每次延期期間不能超過原簽證許可之停留期間
  • D 經許可延期其停留期間,合計不受 6 個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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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位外國朋友持短期簽證來台,他想透過不斷申請延期來達成實質「長期居住」的目的,而不需要像其他人一樣申請繁瑣的居留證。從國家管理邊境與人口流動的邏輯來看,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這類『臨時性質』的延期制度時,會如何設定總天數的底線,以區隔『臨時造訪』與『正式居留』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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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這個選項,代表你對「停留(Stay)」與「居留(Residency)」的法規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常在細節中設置陷阱,能一眼看穿錯誤敘述,顯見你的基本功相當穩健。

停留延期的期限限制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範脈絡下,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國後,若要申請延期,必須遵守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據相關子法(如《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8 條)之精神,停留期間的延期,原則上合計不得逾 6 個月(180日)。選項 (D) 稱其「合計不受 6 個月的限制」明顯與現行法規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此外,延期申請確實是向**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辦理,且目前的規費定為新臺幣 300 元,每次延期的長度也以原簽證許可的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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