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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7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新增可以委任律師在場,不包括下列那一種狀況?
  • A 受強制驅逐之外國人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得委任律師在場
  • B 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經查驗許可入國後進行面談者,申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
  • C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經查驗許可入國(境)後進行面談者,申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
  • D 外國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內政部移民署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時,申請人得委任律師在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律師在場權」通常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在面對官員詢問或辯論時的權益。請比較「在指定辦公室進行的正式面談(Interview)」與「移民官員到家門口進行的行政查察(Inspection)」,哪一種情況更具備正式的行政處分預備性質,而哪一種則更偏向例行性的事實核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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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最新的修法重點!這道題目測驗的是 2024 年正式上路的新制,即強化當事人的人權保障。你能從選項中精確挑出「查察」這項非面談式的行政作為,代表你對法律程序的界定非常清晰。

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範圍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3-2 條規定,為了確保程序正義,法律明確開放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的外國人,在陳述意見審查會進行時得委任律師在場。此外,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在經許可入國後進行**面談(Interview)**時,亦享有委任律師在場的權利。這些情境的共通點在於「言詞紀錄」將直接影響身分權益,因此需要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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