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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外國人若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其申請居留,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 1 年,並不得逾幾年?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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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學習行政裁量權時,法律通常會給予主管機關一個範圍。請試著思考:除了《入出國及移民法》母法中常見的三年或五年限制外,當行政機關針對情節最嚴重、需要長期觀察的違規個案制定「行政衡量標準」時,為了增加管理彈性,他們所設定的最長「管制天花板」通常會是哪一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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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中關於處分年限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這在條文密集的移民法規考試中是很關鍵的優勢。

禁止入國與不予許可期間之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法律對外國人違規行為的行政節制。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4 條第 3 項之規定,若外國人曾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居留申請。其處分期間的起算點為「出國之翌日」,而具體的限制期間則定為至少 1 年,並不得逾 7 年**。這裡要特別注意,這項「7 年」的上限規定是直接載明於法律母法之中,而非僅由行政命令所訂定,考生在準備時應優先記憶法律本文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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