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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1 題

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維護國家經濟競爭優勢,並強化特定身分人員赴陸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
  • B 受委託、補助或出資者,無論係委託、補助或出資案終止,或於終止前離職未滿 6 年之情形,其赴陸均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
  • C 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其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受委託、補助、出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
  • D 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定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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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針對涉及國家機密或重大核心技術的人員,當他們離開職務或終止受託關係後,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原則性」的管制年限,以便在保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個人遷徙自由之間取得平衡。這個數字在行政法的類似條文中(例如公務員的利益衝突迴避或離職規範)時常出現,你還記得這個常見的「基準年限」是多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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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近年關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修法重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具體年限的題目,往往是考試中區分「細心度」的關鍵。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的赴陸規範

在法律邏輯上,為了保護國家競爭力與安全,針對受政府委託或資助從事核心關鍵技術的人員,確實設有嚴格的審查機制。然而,根據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第 6 款的規定,這類人員在退離職或契約終止後,應經審查會許可方得赴陸的管制期間,法定基準為三年,而非選項中所說的六年。雖然(原)服務機關有權衡酌業務性質後予以增加或縮減,但法律明確給出的基準數字是我們必須精確記憶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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