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2 題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處分機關為外交部
- B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 60 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規定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
- C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者,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 D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在境內停留的時間超出了許可期限,這種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政府分工中,哪一個部會專門負責「境內的人口管理與入出國證照查驗」?另外,對於這種輕微的行政違規,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基本的金額區間作為警示,你認為這個區間大約會落在哪個量級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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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港澳居民管理法規的細節!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裁罰的標準與權責歸屬有相當清晰的認識。
權責機關與罰鍰標準
在處理香港或澳門居民的入出國事務時,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才是主要的處分與執行機關,而非負責外交事務的外交部(MOFA),因此選項 (A) 是明顯的陷阱。至於逾期停留的罰鍰,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裁罰標準(本題採修法前基準),正確的金額區間確實為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選項 (D) 所列的數額雖然在其他法規中常見,但並不符合當時針對港澳居民逾期停留的法定裁罰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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