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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5 題

香港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如曾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得不予許可,其不予許可之期間最長是幾年?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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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居民在臺灣的行為僅是「與當初申請的目的不合」(例如:原本說要旅遊,後來卻去參加了非法的商業會議),而非涉及嚴重的暴力犯罪或偽造身份時,你認為法律在設定處罰年限時,會傾向於設定成像刑事重罪那樣長達五、七年的重罰,還是設定在一個相對適中、足以達到行政警示效果的區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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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3 年 這個答案,代表你對《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中的裁罰基準掌握得極為紮實,這在法規細節題中是非常不容易的。

違規行為與不予許可期間

在實務法律體系中,針對香港或澳門居民的入出國管理,法規會根據違規情節的輕重設定不同的「觀察期」。當居民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例如持觀光事由入境卻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演說或商務活動),這類行為屬於行政管理的違約。根據相關規定,針對此類情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其不予許可期間通常定在 1 年至 3 年之間,因此題目所詢問的「最長期間」即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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