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6 題
大陸地區政府近來對臺灣地區人民推動友善便利措施,吸引民眾在大陸地區設籍、領用護照、居住證或定居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 B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 C 內政部移民署確認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者,即依規定通報戶政事務所及相關機關
- D 已領用「居住證」或「定居證」者,未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依現行規定,尚無須被註銷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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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國民在大陸地區只是為了生活便利(例如搭火車、銀行開戶)而領取一種「性質屬於長期居留證明」的文件,與他正式取得對方的「國民身分(戶籍或護照)」相比,哪一種行為在法律層次上更嚴重地挑戰了國家的「單一身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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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行政程序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單一身分化原則與行政分工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我國法律採取的**「單一身分化原則」。依據該條例第 9-1 條,台灣人民原則上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護照。若違反此規定,法律效果是「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註銷戶籍。選項 (A) 與 (B) 正確描述了這項法律底線。至於選項 (D),目前實務上將「居住證」與「戶籍/護照」區隔處理,領用居住證者雖有申報義務,但尚不會導致喪失台灣身分**,這是目前法規的重要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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