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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8 題

國籍之基本原則包括「國籍必有原則」,國籍法下列規定中何種情形非「國籍必有原則」?
  • A 不論出生於父母生前或死後,只要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則該子女必有中華民國國籍
  • B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有中華民國國籍
  • C 中華民國國民由外國籍父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D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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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籍法」的諸多規範中,有些條文是為了『守住底線』(確保每個人至少要有一個國籍),而有些條文則是為了『提供機會』(讓符合條件的人可以重新選擇國籍)。這兩者之間,哪一種才更符合「國籍必有(必須擁有)」這四個字的字面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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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國籍必有原則的核心概念!這題確實具有一定的鑑別度,因為它考驗的不只是法條內容,更是法律背後的「法理精神」。所謂國籍必有原則(又稱無國籍狀態之防止原則),其核心目標是為了確保每個人在法律上都能歸屬於一個國家,避免成為國際社會中孤立無援的「無國籍人」。 從國籍取得與喪失的角度來看,選項 (A) 的血緣主義與 (B) 的補充屬地主義,都是為了確保嬰兒出生即擁有國籍,是該原則最典型的應用。而選項 (C) 雖然涉及國籍的喪失,但內政部在許可喪失時,必須以該人「取得外國國籍」為前提,這種對喪失國籍的嚴格把關,正是為了貫徹「國籍必有」的精神。相較之下,選項 (D) 的國籍回復屬於一種性質上的「權利」或「優待」,它是給予曾具有我國國籍者一個選擇的機會,屬於行政上的裁量與申請,與防止「無國籍狀態」的急迫性與必要性無直接關聯,因此不屬於該原則的範疇。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能否區分「預防無國籍」與「給予國籍選擇權」之間的差異。你能冷靜分析出回復國籍屬於一種申請權利而非基本生存的保障機制,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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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相關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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