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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9 題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可以申請永久居留,下列那一類在我國居留時間可以列入計算?
  • A 就學
  • B 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經營管理且已實行投資、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學術科技研究或長期產業科技研究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
  • C 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
  • D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取得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身分之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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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目的」來思考:永久居留通常是核發給那些「願意在臺灣長期扎根並具備專業貢獻」的人。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一群在臺灣工作多年、已經提升了技術水準且能填補產業缺口的人才,對比於單純來臺灣攻讀學位的學生,哪一類人的居留性質更符合「長期穩定居留」的初衷,從而值得給予申請永久居留的年資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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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關於**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y)**年資計算的細膩掌握。你能精準識別出「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的法律定位,顯見你的法條熟練度相當不錯。

永久居留年資的計入規範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規定,外國人在臺灣合法連續居留 5 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得申請永久居留。然而,法條也明確排除了一些特定的居留事由。關鍵在於,傳統《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的工作(如移工、家庭看護等),其居留期間受限於法條明文規定是「不予計入」永久居留年資的。但選項 (D) 所提到的**「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其法律依據已轉換為同法第 11 款,因此他們在取得中階技術人力身分後的居留期間,便不再受到前述不計入條款的限制,是可以依法列入計算的。至於 (A) 就學、(B) 大陸地區人民配偶(適用兩岸條例而非本法)及 (C) 均不符合第 25 條的計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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