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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申請換發護照之條件?
  • A 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 B 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 C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年
  • D 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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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閱讀法律條文時,我們常看到「得」與「應」兩個關鍵字。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證件的狀態已經「嚴重到無法正常辨識身分或讀取資訊」,與「雖然狀態完好但快要到期」這兩類情況相比,哪一種情況在立法邏輯上更具備強制更換的必要性,而哪一種應交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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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察覺題目陷阱,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考驗的是《護照條例》(Passport Act)中極具鑑別度的考點:**「得(May)」「應(Shall)」**的權利義務辨析。

換發護照的強制性區別

根據《護照條例》第 19 條規定,申請換發護照的情境分為兩種法律效果。選項 (A) 污損不堪使用、(B) 晶片無法讀取、以及 (D) 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如改名),這類情況會導致護照失去證明身分的公信力或功能,因此法律強制規定持照人「應」申請換發。然而,選項 (C) 護照效期不足一年,雖然實務上為了通關順利通常會先行換發,但在法律位階上這屬於民眾的權利而非義務,條文表述為「得」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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