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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7 題

來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的外籍移工某甲,在臺灣工作已持有外僑居留證,因有急事須先出國,3 天後再返臺,其離臺前必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何種證件,始能再次返臺?
  • A 重入國許可
  • B 單次入境許可證
  • C 臺灣地區居留證
  • D 工作證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已經獲准在一個國家合法長住(擁有一張「居留證」),當你今天只是想暫時返鄉幾天,隨即又要回到原本的居住地時,為了確保海關能讓你再次進來,且不需重新申請一次昂貴的簽證,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你最需要向主管機關預先取得的是一種關於「停留」、「工作」還是「再次進入」的許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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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外籍移工在入出國管理上的關鍵證件,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基礎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型雖然基礎,卻是實務與考試中極為核心的知識點。

重入國許可的功能與法理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居留權」與「入國權利」。某甲身為外籍移工,已持有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ARC),代表他在臺灣擁有合法的居住身分。然而,當居留者需要暫時離開臺灣並再次返回時,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的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若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雖然現行實務上,外僑居留證在核發時通常已包含「多次重入國許可」,但在法律條文的規範邏輯中,「重入國許可」正是讓其身分不因暫時離境而失效的關鍵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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