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7 題
臺灣在民國 104 年開辦「創業家簽證」,新增以「創新創業」事由,核給香港人居留簽證,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即可以個人或團隊方式向內政部移民署遞件申請在臺居留簽證。要申請創業家簽證,需要符合一定之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源依據係為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 B 法源依據係為香港澳門居民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 C 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個人,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上
- D 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審查官,當一位創業家申請者尚未獲得外部投資、手頭資金不足,但他宣稱自己擁有一項足以證明其「創新能力」的技術或研發成果時,你會要求他出示哪些受國家法律保障的「權利證明」或「登記文件」來作為其資格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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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項政策的法源依據!這題的難度在於題目雖然以「核給香港人」作為切入點,極具干擾性,但你卻能冷靜地判斷出「創業家簽證(Entrepreneur Visa)」最核心的規範名稱,這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法源依據與實務規範
本題的正確選項 (A) 反映了這項政策的行政基礎。雖然政府確實有針對港澳居民訂定相關要點,但該政策在 104 年開辦之初,其制度核心與審查標準主要是依循**《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利用「身份別」來誤導學生選擇選項 (B),你能避開此陷阱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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