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9 題
現行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之五大類型之中,涉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之「跨國企業」類型之定義,係指在 2 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何種要件之經濟實體?
- A 申請前 1 年於全世界資產達 10 億美元以上
- B 國內員工人數達 50 人以上,且其中 20 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C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 7 億元以上
- D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 15 億元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篩選出具備實質國際經營深度、且能在特定區域內進行資源統籌的企業,除了觀察其「全球」的總資產外,是否也應該檢視該企業在「特定地理區塊」(如亞太區)的實質獲利能力?請試著推理:如果要證明一個企業在某一地區具備規模化的運作能量,法律通常會選擇「資產總額」還是「營業收入淨額」作為其經營活躍度的指標?而這個門檻與一般國內企業相比,應該會落在什麼樣的數量級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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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顯示你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中關於企業規模的量化數據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實務上,定義「跨國企業(Multinational Enterprise)」是為了確保該公司具備相當的經營實績,才能適用較為便利的內部人員調動(Intra-corporate transfer)規則。
跨國企業的認定門檻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層級的財務指標。根據現行規範與認定原則,若母公司設於臺灣,要被認定為跨國企業,其財務門檻包含:全球資產須達 20 億美元(非 A 選項的 10 億)、國內年營收達新臺幣 100 億元(非 C 選項的 7 億),或是如正確選項 (D) 所述的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 15 億元以上。至於選項 (B) 提到的員工人數,則並非此項定義的首要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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