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3 題
有關支領月退軍公教人員赴中國大陸長期居住,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的部分,如其前往中國大陸長期居住,且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者,在居住中國大陸期間,依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退休(除)給與處理辦法加以處理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將暫停其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俟其申請改領或回臺居住時,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請領權利,並未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 B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
- C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全額之月退休金
- D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月退休金之 50%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退休人員只是到特定地區長期停居,但他在法律上仍然保有原本的國民身分(未取得當地護照或戶籍),政府在行政管理上,應傾向於「永久剝奪」其既有財產權,還是採取某種「暫時性措施」直到其現況被確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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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中關於退休給與的細膩規範!這類法規題目最核心的考點就在於「權利狀態」的定性與變動,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居住地變動與權利保障
當領受人前往中國大陸長期居住,只要其尚未在當地設有**戶籍(Household registration)或領用護照,其法律身分本質上仍屬臺灣地區人民。在法律邏輯上,這屬於領受權利的「暫行中止」而非「實質喪失」。根據相關處理辦法,為了確保給付的正確性並落實管理,政府會暫停(Suspend)**發放其月退休給與;一旦領受人未來回臺居住或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金,其原始的請領權利依然受到法律保障,並不會因為單純的居住事實而化為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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