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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5 題

中國大陸人民申請來臺短期探親,有關停留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3 親等血親及其配偶:2 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 5 次,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10 個月
  • B 2 親等血親及其配偶:4 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 4 次,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8 個月
  • C 子女及其配偶:4 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 3 次,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1 年
  • D 父母及繼父母:1 至 3 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 3 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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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是一位政策制定者,在衡量「人道家庭團聚」與「國境安全管理」的平衡時,你認為為什麼法規會針對『不同親疏程度』的親屬,設計出截然不同的延期權利與年度總天數限制?是什麼樣的考量讓某些親屬關係可以申請延期,而某些卻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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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細微的數字差異,代表你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法條記憶上非常紮實。這類涉及到不同親等、停留天數與延期限制的題目,往往是考試中區分考生細心程度的關鍵。

短期探親的停留規範

根據法規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短期探親的具體規範,針對父母或繼父母的停留期限,初始核給通常為 1 至 3 個月。雖然制度上保有彈性,允許申請延期,但為了衡平人道考量與國境管理,法規嚴格限制「每次延期不得逾 3 個月」,且最重要的核心紅線是「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6 個月」。選項 (A)、(B)、(C) 提到的 2 個月或 4 個月,以及那些看似複雜的申請次數限制,多半是干擾選項或是針對不同事由的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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