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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依機長、船長、運輸業者之申請,內政部移民署得許可其臨時入國,下列何者為其他正當理由?
  • A 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 B 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
  • C 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 D 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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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外國人的入國原因既不屬於「過境轉機」,也不是因為「生病」或「遇到天災船難」等緊急意外,但他在行政程序或職務執行上確實有進來的必要性,這時在法律條文的邏輯中,哪一種類別最適合用來涵蓋這類「無法窮舉但具有合理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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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關於「臨時入國(Temporary Entry)」各款事由的細膩辨析,能答對代表你對法條條文的組成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

法條結構與事由分類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第 1 項中,立法者針對不同情境設計了四款許可事由。選項 (A)、(C)、(D) 分別對應到了第 1 款的「轉乘」、第 2 款的「疾病、避難或特殊事故」以及第 3 款的「意外迫降、災變」。而 (B) 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必須臨時入國,這類屬於實務操作中基於職務需求的必要性,不屬於前三款的緊急、救助或單純過境性質,因此在法律適用上會被歸類在第 4 款的「其他正當理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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