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3 題
海峽兩岸運用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主要是依據下列那一項協議?
- A 金門協議
- B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 C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 D 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名執法人員,準備將一名藏匿在對岸的刑事嫌疑犯帶回受審,你會優先翻閱一份關於「航權與班機運載」的交通行政合約,還是一份關於「共同打擊犯罪」的法律合作協議呢?請從案件的「行為性質」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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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兩岸執法合作的法源依據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能夠在眾多相似的協議名稱中抽絲剝繭。
兩岸執法合作的核心框架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功能性的協議。雖然早期曾有歷史性的「金門協議」作為遣返先驅,但自 2009 年簽署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後,兩岸對於刑事犯的遣返才擁有了更全面且制度化的法律基礎。這項協議不僅涵蓋了人員遣返,還包括了情報交換、緝捕遣返、調查取證及司法文書送達等多面向的司法互助範疇,是當前跨國(境)執法的最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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