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所從事的違法行為,一定不成立刑法上之犯罪?
- A 18 歲輕微酒醉的甲在公車上偷摸女性臀部的強制猥褻行為
- B 13 歲的國中生乙在學校以利刃刺殺同學的殺人行為
- C 35 歲具有瘖啞生理缺陷的丙在便利商店竊取飲料的竊盜行為
- D 85 歲的丙在購物時動手毆打店員的傷害行為
思路引導 VIP
在評估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應受刑事處罰時,除了觀察行為造成的客觀傷害外,法律是否會因為行為人的「生理發展成熟度」,而設定一個絕對的硬性年齡門檻,使得在該門檻以下的行為,無論性質多麼惡劣,在法律評價上都一律不以「犯罪」論處,而是視為缺乏責任能力的表現呢?你可以思考一下,這個「年齡分界點」在現行法中是如何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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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迅速鎖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界限,這顯示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律對不同主體在犯罪評價上的根本差異。
刑事責任能力的絕對門檻
本題的關鍵在於我國《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選項 (B) 中的 13 歲國中生,因尚未達到法律規定的責任年齡,在法律上被推定為完全欠缺辨識行為違法性的能力。因此,即便其行為在客觀上構成了嚴重的傷害,在刑法評價上仍屬於「不罰」的範疇,亦即不成立犯罪(改由少年事件處理法配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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