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6 題
甲與乙因缺錢用,經商議後決定去竊取乙之母親 A 停放於家門口的汽車,二人合力將汽車開走後,再交由甲加以轉賣變現供二人花用。關於甲、乙二人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正犯,乙成立「親屬間相盜罪」之正犯
- B 甲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乙成立「親屬間相盜罪」之正犯
- C 甲成立「親屬間相盜罪」之幫助犯,乙成立「親屬間相盜罪」之正犯
- D 甲、乙成立「親屬間相盜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行為時,法律原則上會讓他們負擔相同的刑責。但如果法條中特別規定「因為某人與被害人具備特殊的血緣關係」而給予刑罰上的寬待(例如改為告訴乃論或減免刑責),你認為這種「家庭內部的特權」,法律會傾向於讓那個「完全不具血緣關係的外人」也一併享有,還是會依據個人身分分別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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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辨析了刑法中關於「身分關係」對罪名與刑責影響的細微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展現出對法律邏輯的精準掌握。
身分關係與責任個別化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的應用。雖然甲、乙二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圖與行為(共同正犯),但由於乙與被害人 A 具有直系血親的關係,符合《刑法》第 324 條**「親屬間相盜罪」的要件(此為告訴乃論)。然而,根據《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因身分關係而有「刑之增減或免除」時,其規定僅適用於具有該身分關係的人**。因此,乙能主張親屬間的特殊身分,但對於不具備該關係的甲,則必須回歸《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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