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8 題
甲發現其女友乙的住處信箱中,有一封從國外寄來的密封信件,疑似為某大學之入學許可通知,因甲不希望乙出國唸書,遂私自取走該封信件並予以撕毀。關於甲之刑事責任,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及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及第 320 條「竊盜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及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判斷中,當一個人拿走他人的物品時,我們必須觀察他拿走後的『最終目的』。如果一個人拿走東西不是為了『佔有或使用它』,而是為了『讓這個東西徹底消失』,那麼他在主觀意圖上,與一般的『偷取財物』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這種區別會如何影響罪名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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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本題的法律爭點!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為人主觀上的「意圖」,以及該行為對「秘密法益」與「財產法益」的雙重侵害。
妨害秘密與文書毀損的雙重侵害
首先,甲未經許可私自取走乙的密封信件,雖然題幹未提及開拆,但其「取走」的行為已使收件人乙無法收受並知悉內容,這在法律上符合刑法第 315 條「隱匿」他人封緘信函的要件,觸犯了妨害書信秘密罪。隨後,甲將信件予以撕毀,主觀上顯然是基於「毀損意圖」而非「不法所有意圖」(即並非想將信件據為己有或利用其價值),因此在文書完整性的侵害上,應適用刑法第 352 條的毀損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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