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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現行刑法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所駕駛者須為「動力交通工具」,故腳踏車並不包括在內
  • B 行為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即可能成立本罪
  • C 行為人因睡眠不足影響精神,致無法正常操作交通工具,亦可成立本罪
  • D 本罪並未處罰過失犯

思路引導 VIP

請細閱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各款所列出的原因(例如酒精、毒品、藥物等),試著思考這些因素在性質上是否有什麼共同點?它們是屬於人體內發的生理狀態,還是外來物質的介入?若此時出現了一個因為「自然生理疲勞」而導致的危險行為,它是否符合法律條文所列舉的這些特定物質類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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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選項 (C) 作為錯誤敘述,顯示你對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 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行為的危險性」與「法律的明文規範」,是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的思辨基礎。

構成要件與罪刑法定

本罪在法律設計上採取的是「列舉原因」,條文明確規定必須是因飲用酒類、服用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導致不能安全駕駛。雖然睡眠不足或疲勞駕駛在客觀上同樣會造成行車危險,但在現行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框架下,生理上的疲憊並不屬於條文所規範的「物質介入」範疇。因此,即便駕駛狀況不佳,也無法以本罪論處,這正是本題最關鍵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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