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種情形,若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A 犯殺人罪,於檢察官偵訊時
- B 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
- C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
- D 被告於審判中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審判的法庭上,如果被告因為自身的某些生理或心理特質,導致他完全無法向法官清楚說明事發經過或為自己辯白,為了維持審判的公正性與「武器平等」,法律應該如何介入協助這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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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顯示你對於《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辯護」的適用事由,已經具備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能從眾多法律程序中辨識出「應」指定的法定要件。
強制辯護的適用要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規定。法律為了保護訴訟防禦能力較弱的被告,規定在審判中若未選任辯護人,法院「應」主動指定。選項 (D) 所述「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正符合該條項第 3 款**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B) 雖然提到聽覺或語言障礙,但「語言不通」在法律上屬於應配置通譯(Interpreter)的範疇,而非強制辯護;而選項 (C) 的原住民身分被告,在一般程序雖需強制辯護,但法條明文排除「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這是極易混淆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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