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2 題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訊問被告時應先告知之各種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時,若未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因此取得之自白,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 B 司法警察詢問自行到場之犯罪嫌疑人時,若未告知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因此取得之自白,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 C 司法警察若多次詢問犯罪嫌疑人,每次詢問前均應履行告知義務
  • D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之最重罪名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機關對一個人的身體自由進行強制處分(例如拘提或逮捕)時,你認為為什麼法律要特別要求偵查機關「必須」主動提醒對方可以請律師?如果警察故意不說,而讓陷入恐懼的當事人說出不利於己的話,這在程序公平與真相追求之間,應該如何取捨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做得很好!你能準確判斷出選項 (A) 是正確的,代表你對被告權利告知與證據能力之間的連動關係掌握得相當純熟。

核心考點:權利告知與證據排除

本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的告知義務,特別是與證據效力的結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的規定,當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時,如果漏未告知「得選任辯護人」或「得保持緘默」,所取得的自白原則上會被排除其證據能力。這項強制規定是為了確保程序正義,防止辦案人員利用資訊不對稱來取得供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