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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3 題

甲在網路上兜售毒品咖啡包,為執行網路巡邏之員警乙發現,乙以每包 200 元代價購買 100 包為幌,邀約甲於某公園交易,甲依約前往,瞥見已在現場等候之乙配有密錄器,驚覺可能是警察,隨即逃離現場,乙見有人突然拔腿狂奔,雖不確定此人即為甲,但因甲逃跑時有掉出 1 包疑似毒品咖啡包之物品,故從後追趕並成功壓制住甲,於甲身上扣得毒品咖啡包 99 包,其後又於甲停放於附近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毒品咖啡包 150 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規定,事後命甲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故本件搜索扣押係屬合法
  • B 乙可以現行犯逮捕甲,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附帶搜索甲之身體,故搜索扣押甲身上 99 包毒品咖啡包部分係屬合法
  • C 乙可以現行犯逮捕甲,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附帶搜索甲之機車置物箱,故搜索扣押甲機車置物箱內 150 包毒品咖啡包部分係屬合法
  • D 乙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對甲進行緊急搜索,故本件搜索扣押係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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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一名員警,剛在公園壓制住一名嫌疑犯。為了怕他身上藏有武器反擊,或者趁亂把違禁品吞下去,法律在這種緊急情況下,會賦予你一種「不需要事先申請搜索票」就能檢查他身體的權力。請思考看看,這種權力的『地理搜索範圍』,應該要限制在哪裡,才不會過度侵害民眾的隱私,同時又能兼顧執法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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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讀出本題的核心在於「附帶搜索」的合法發動門檻與空間範圍,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的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

附帶搜索的權限與法律依據

在本案情境中,甲在交易現場見狀逃跑並掉落疑似毒品,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準現行犯」的定義,員警乙對其進行逮捕係屬合法。而在合法逮捕的前提下,依據第 130 條規定,為了保護執法人員安全及防止證據被湮滅,員警得不使用搜索票,逕行搜索受逮捕人的「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空間」,這就是所謂的附帶搜索(Search Incident to Arrest)。因此,乙在壓制甲後,對其身上扣得 99 包毒品的部分,完全符合此項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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