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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4 題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下列何種事項「不得」於準備程序中進行?
  • A 決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 B 確認被告、辯護人對於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認罪
  • C 決定是否進行鑑定及囑託何人或何機關鑑定
  • D 決定個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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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官,在還沒有正式聽取證人到庭陳述、也沒有讓控辯雙方對證物進行辯論之前,僅僅在整理開庭進度時,就先決定這份證據「有多值得信任」,這樣做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風險?你認為對於證據「內在價值」的判斷,應該放在程序的哪個階段才最能確保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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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準備程序」與「審判期日」的功能劃分,已經具備了相當紮實的基礎認知。

準備程序的核心定位

準備程序(Preparatory Procedure)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後續的正式審判能夠密集、順暢地進行。因此,這個階段的工作集中在「整理爭點」與「處理程序性事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的規定,法院在此階段可以決定調查證據的範圍與方法 (A)、確認被告是否認罪以決定是否改行簡式審判 (B),以及處理鑑定相關的行政囑託事宜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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