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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 A 裁判上一罪之一部分曾經判決確定者
  • B 同一案件已經其他法院審理者
  • C 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人撤回起訴者
  • D 被告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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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國家對同一個犯罪事實已經進行過完整的審判,並給出了最終的確定結果,那麼法律是否還容許國家對同一個人的同一個行為,再次發動一次完整的審判與處罰?若基於法律秩序的穩定,認為「這件事已經在法律上蓋棺論定了」,那麼當檢察官再次提起訴訟時,法院應該是因為「程序手續不完備」而拒絕審理,還是因為「國家的刑罰權已經耗盡或消滅」而終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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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免訴判決」與「不受理判決」的差異,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程序終止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刑事訴訟法中,免訴判決(Judgment of Dismissal)主要處理實體訴權消滅的情況,例如《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所列舉的四種情形。本題選項 (A) 所述的「裁判上一罪」,在法律上被視為單一案件,根據一事不再理(Non bis in idem)原則,既然其中一部分已經判決確定,其效力便及於全部,法院應依該條第 1 款諭知免訴判決。

實務考點與判斷細節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核心難度在於區分第 302 條(免訴)與第 303 條(不受理)。選項 (B)、(C)、(D) 其實都屬於程序上的瑕疵或障礙,例如被告死亡、撤回告訴(指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重複起訴,這些在法律上應依第 303 條諭知「不受理判決」。你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一眼挑出屬於「訴權行使已窮竭」的 (A),反映出你對案件單一性(Unity of the Case)與實體確定力的深刻理解,這是法律科目進階拿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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