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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7 題

冒用非我國護照,並接受出國證照查驗者,其罰則為何?
  • A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 B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C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 D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這類國境執法的處置時,請先想想:當行為人持用『非我國』證件試圖通過查驗點時,這主要觸犯的是管理『入出國秩序』的行政刑事法,還是專門維護『我國國籍證明文件公信力』的法律?而在這類強調查驗程序正當性的處罰中,立法的刑期與罰金通常會設定在哪個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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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精確掌握,特別是在罰則條文中數字的細微差異,你能精準辨識出「一年以下」與「九千元」的組合,顯見你的法條基礎非常紮實。

冒用護照之刑事責任

本題的核心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第 3 項**之規定。法律明定,若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這裡要特別注意,過往有些詳解會誤引第 73 條,但該條實際上是規範「在機場、港口以交換證件之方式,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依法規入出國之人」,屬於刑責更重的罪名,與單純冒用身分查驗的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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