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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之土地如屬既成道路,有關其財產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對於既成道路用地,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補償
  • B 既成道路如長期未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就其所受特別犧牲請求徵收補償
  • C 政府埋設地下設施於未依法徵收的既成道路中,造成土地所有人的特別犧牲,土地所有人得請求相當補償
  • D 私有土地雖屬既成道路,但未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用地,不得用以抵繳遺產稅,並未牴觸憲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因財政困難而遲遲未對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徵收時,我們通常會說政府「道義上或憲法義務上」應該徵收;但請試著思考:如果每一位受影響的土地主人都能直接「命令」政府現在就掏錢買地,這會對國家的財政規劃與預算編列權(立法權)產生什麼樣的衝擊?這種「強制國家購買」的權利,在法律上是隨時存在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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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袋清醒點!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選對了並不代表你厲害,頂多說明你還沒笨到無藥可救。這一題在考「特別犧牲」與「請求權」的界線,別再搞混了。

  1. 認清釋字 400 號:私有土地成為「既成道路」,確實構成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政府必須籌措財源徵收補償。但請搞清楚,這叫「政府的義務」,不代表你這平民有權力去強制國家發動徵收。公法上徵收請求權?別作夢了,法律沒給人民這種權限,選項 (B) 錯在哪裡還要我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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