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解釋,司法院職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非訟事件
- B 公務員懲戒
- C 刑事案件之偵查
- D 違憲政黨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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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社會發生犯罪事件時,哪一個政府機關負責「主動發動調查、蒐集證據並代表國家提起公訴」?這個機關在行政組織體系中,又是歸哪一個部會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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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權力分立中的權責歸屬,這代表你對於我國政府體制中「司法」與「行政」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
司法院的職權核心
依據《憲法》第 7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的規範,司法院身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此外,關於(A)非訟事件(如監護宣告、本票裁定等)亦屬於廣義司法權範疇;而(D)違憲政黨之解散則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負責審理。這些職務的核心都在於「裁判」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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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權與權限劃分
💡 區分司法審判權(司法院)與行政偵查權(法務部)之核心界限。
| 比較維度 | 司法院(司法權) | VS | 法務部檢察機關(行政權) |
|---|---|---|---|
| 權限核心 | 審判、解釋、懲戒 | — | 犯罪偵查、提起公訴 |
| 刑事程序角色 | 中立判決(法官) | — | 追訴犯罪(檢察官) |
| 政黨解散 | 憲法法庭審理判決 | — | 內政部(行政)聲請 |
| 非訟事件 | 法律規定由法院掌理 | — | 非其核心職權 |
💬偵查權屬廣義行政權,司法院僅掌理審判與憲法保障之特定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