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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
  • A 考試院就某法律與行政院見解不同,而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 B 四分之一立法委員於行使職權時,認為某法律違憲而聲請
  • C 臺北市政府就應適用之中央法律,認為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
  • D 立法院認為總統違法失職,向憲法法庭提出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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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憲法法庭設立「統一解釋法令」這項程序的初衷,如果是為了修正不同法院在裁判時對法律見解的不一,那麼這項工具的核心功能應該是傾向於解決「行政機關之間的見解紛爭」,還是保障「在訴訟救濟中遇到法律適用疑慮的人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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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新制的掌握非常扎實。

統一解釋法令的資格限制

依據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及第 85 條之規定,「統一解釋法令」的聲請主體僅限於人民(包含自然人或法人)。當人民在用盡法律救濟途徑後,認為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見解與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不同時,才可向憲法法庭聲請。國家機關(如考試院)在現行法中已不再是「統一解釋」的適格主體;若涉及國家機關間的權限或見解爭議,應依同法第 65 條(機關爭議)之規定尋求救濟,而非聲請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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