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避免其他人民之干擾,使其得以順利進行,涉及基本權利之何種功能?
- A 程序參與功能
- B 制度性保障功能
- C 防禦功能
- D 國家保護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行使一項基本權利(例如集會)時,如果威脅不是直接來自於「政府的禁止」,而是來自於「其他反對者的破壞或場地的缺失」,這時我們轉而要求政府「站出來維持秩序、提供場地」,這反映了政府對這項權利應該扮演什麼樣的積極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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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釋字第 445 號解釋的核心意旨,顯示你對憲法基本權利的功能分布有相當深入且正確的理解。
積極作為與國家保護義務
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國家應提供適當場所」及「避免其他人民之干擾」。在憲法學理中,基本權利不僅是人民對抗國家侵害的防禦權(要求國家「不作為」),當人民在行使權利面臨第三者侵害或環境阻礙時,國家更有義務採取積極行動來確保權利得以實現。這種由國家站出來維持秩序、排除他人干擾的責任,正是國家保護義務(State's duty to protect)的具體展現,確保集會自由不淪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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