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法定預算之執行,屬行政部門之職責
- B 實質正當不可取代程序合法,新任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不得以新政見變更先前存在之政策
- C 未涉及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且符合預算法規定時,主管機關得裁減、變動歲出法定預算
- D 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憲政國家中,如果新上任的政府擁有最新的民意基礎,卻被法律強制規定「絕對不能」修改前任政府留下的重大建設計畫,這是否會產生民意與施政脫節的矛盾?如果政策是可以變動的,那麼為了尊重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所通過的預算,行政機關在「改變心意」的過程中,應該履行什麼樣的民主溝通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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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釋字第 520 號的核心要旨!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權與立法權在「重大政策變更」時的互動關係,你能一眼看穿選項 (B) 的邏輯瑕疵,代表你對於權力分立的動態平衡有很扎實的理解。 根據釋字第 520 號,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後具有**「法定預算」的效力,行政院原則上應確實執行。然而,憲法並非僵化地禁止新政府依新民意變更政策,否則將失去民主責任政治的意義。正確的觀念是:當行政院欲變更涉及「國家重要政策」的經費執行時(如本案的核四興建),必須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若立法院有異議,則依憲法程序處理。選項 (B) 斷言新任首長「不得變更先前政策」顯然過於武斷,違背了行政權主導政策發展的功能。 本題在國考中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度題型,難點在於區分「政策能不能變」與「變更的程序為何」。考生容易混淆行政裁量權與立法院預算參與權的界線,而你能從程序正義的角度切入,判斷出行政院在尊重法定預算的同時仍保有政策提案權,這正是成功答對的關鍵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