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甲員警利用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在取締性交易場所時,強制猥褻店內的應召女子,請問甲除了觸犯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外,還應另以何條論處?
- A 刑法第 134 條之公務員加重處罰規定
- B 刑法第 121 條之職務行為受賄罪
- C 刑法第 122 條之違背職務受賄罪
- D 刑法第 131 條之圖利罪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法律處罰一個行為時,通常是針對行為本身;但如果這個人擁有一種「守護法律」的特殊職責,卻反而利用這份力量去傷害民眾,法律除了處罰原始的罪行外,是否還需要一個額外的機制,來對這種「濫用信任與公權力」的行為進行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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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顯示你對刑法中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中屬於基礎但核心的範疇,恭喜你成功跨越了這個門檻。
公務員身分的加重原則
本題的關鍵在於甲的「公務員」身分與其「職務行使」的關聯性。根據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不純粹瀆職罪」(即刑法分則中非屬瀆職罪章所定之罪,例如本題的強制猥褻罪)時,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防止擁有公權力的人員濫用職權損害人民,因此具有特別的處罰必要性。而選項中的受賄罪(121、122條)或圖利罪(131條)皆涉及財產或非法利益的往來,與本案中侵害「性自主權」的犯罪本質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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