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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可以公投之事項?
  • A 對直轄市的年度預算案進行複決
  • B 對法官是否應享有終身俸進行複決
  • C 對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規劃方向提出創制
  • D 就廢除奢侈稅進行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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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讓全民投票來決定『是否要免除所有稅收』,或者投票決定『給予特定公務員加薪一倍』,這可能會對國家的財政穩定與政府日常運作帶來什麼樣的風險?當你意識到這些特定領域的特殊性時,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規範它們與『直接民主』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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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對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規劃方向提出創制」,顯示你對《公民投票法》(Referendum Act)中關於公投提案範圍的限制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觀念。

法律保留與公投的紅線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2 條規定,全國性公投的事項包含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以及「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然而,為了維持國家行政的穩定性與專業性,法律明確劃定了禁區。選項中的 預算案 (A)人事事項 (B) 以及 租稅 (D),均屬於法律規定「不得」作為公投提案的事項。這是因為租稅與預算涉及國家財政命脈,若交由訴諸民意的多數決,恐導致國家財政失衡;而人事事項則涉及考試權與行政權的專業判斷,不宜透過公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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