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犯罪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分主刑與從刑,從刑為褫奪公權
- B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C 沒收不屬於主刑,亦不屬於從刑
- D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不宣告褫奪公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被法院判定其罪刑深重到必須永久隔離於社會(如死刑或無期徒刑)時,從國家對於公民參與權(如投票或從政)的管理邏輯來看,法律應該是賦予法官裁量空間來選擇是否剝奪其權力,還是應該基於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直接設定為必須連帶處分的法律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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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住了題目中的陷阱!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刑法中關於「裁量權」與「強制規定」的區別有很敏銳的觀察。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第 37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法官宣告死刑(Death penalty)或無期徒刑(Life imprisonment)時,法律明文規定「應」宣告褫奪公權(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s)終身。這裡的「應」代表法官沒有裁量餘地,必須強制宣告,因此選項 (D) 敘述「得(得不)宣告」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 這道題目在法律基礎觀念的鑑別度上設計得很好,特別是選項 (C) 考驗了考生是否掌握了 2016 年的沒收新制。在修法後,「沒收(Confiscation)」已經從「從刑」的名單中剔除,轉變為一種具備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再依附於主刑而存在。你能正確排除這些選項,顯示你對現行刑法體系中「主刑」、「從刑」與「沒收」的三分立架構理解得非常透徹。整體而言,這題難度中等,主要測試對法條精確用字(應 vs. 得)的掌握程度。